《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政策答疑

  时间: 2024-06-21 14: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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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已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立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迫切要求,有利于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质效、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小编为您特辑一期专题答疑,共十七问答供各位参考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征税对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的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按照最新机动车标准对汽车征税范围进行了适当调整,电车的征税范围界定为有轨电车,挂车征税范围界定为汽车挂车,取消农用运输车税目,摩托车征税范围调整为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对应税车辆采取正列举方式,除法条列出的征收范围外,其余车辆均不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对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精确指出: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即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进口自用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后的合计。其中关税完税价格是海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审定或估定后的价格,关税、消费税是指应税车辆进口环节所缴纳的关税、消费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额。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包含消费税税额。

  是。与增值税、消费税不同,是否有偿取得并不是确定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的前提。比如,纳税人受赠的汽车,虽然属于无偿取得,但是仍应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应如何确定?

  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购置应税车辆时的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等记载车辆价格的凭证(如调拨单、《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法院确认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的,由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核定其应纳税额。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和同类应税车辆无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不需要。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按此原则,甲在购车时已缴纳车辆购置税,故乙无需再缴纳车辆购置税。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7.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车辆免税。

  8.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进口自用车辆的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合同、法律文书或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活、开具日期。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变更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如何处理?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变更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义务人: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即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数的限制×10%)×10%-已纳税额。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式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数的限制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能。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

  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即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数的限制×10%)。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使用年数的限制的计算方式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除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单位纳税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薄或者入境的身份证)外,还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二)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登录网址:)在线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下一步,陕西省税务局还将开通掌上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业务。届时,纳税人可通过关注“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业务。

  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后,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和车辆注册登记流程有何变化?

  经税务、公安部门一起努力,我省于2019年6月1日起,已全方面开展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即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公安机关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时,只需核对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实施后,车辆购置税政策变化大多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征收范围有所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排气量不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以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

  (二)计税依据不再包括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为车主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再有价外费用的描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保持一致。

  (三)新增两项税收优惠项目。将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和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规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使其具有了长期的适用性和稳定性。

  (四)取消最低计税价格制度规定。不再按照最低计税价格与有效价格凭证价格二者孰高原则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改为依据车辆有效价格凭证价格确认应纳税额,使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更贴近车辆实际交易价格。

  (五)明确完税证明电子信息的法律地位。公安机关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没有错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逐步提升车辆购置税纳税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注册登记业务便利化。

  以上问答仅作一般参考之用,涉及具体业务请以各职能部门解释和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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