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新规来了!多行业迎来减税“大红包”
- 时间: 2024-07-08 01: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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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3月29日电(记者 卢俊宇)4月1日起,一批新规又将实施。看看这些新变化将怎么样影响你我的生活。
4月1日起出国出境证件实行“全国通办”。即内地居民可在全国任一出入境管理窗口申请办理,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
4月1日起,不少行业的企业将再度获得“减负福利”。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将由16%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增值税税率将由10%降至9%。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规定,中小学、幼儿园每餐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规定提出,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
《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将于4月15日起实施。根据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由旧国标的20公里/小时调整为25公里/小时,当车速超过25公里/小时,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装配完整的整车质量(含电池)从不超过40公斤,调整为55公斤;电动机连续输出功率由240瓦调整为400瓦。相比旧国标,新国标的“全部技术内容”都变成了强制性的硬指标,各项安全指标不再是“选择题”,这也消除了“非否决项”留下的漏洞,从生产根源上杜绝了“超标合格车”的存在。
北京南至青岛北将安排一站直达复兴号动车组列车往返各1列,实现北京南至青岛北3小时以内到达,较调图前压缩49分钟,旅客往返北京和青岛将更便利快捷。
北京西至兰州西方向列车运行时间由8小时04分钟压缩至7小时23分钟,兰州西至北京西方向列车运行时间由8小时32分钟压缩至7小时22分钟。
首开兰州至成都间动车组列车。安排开行兰州至成都D762/3和D764/1次复兴号动车组,兰州至成都间往返分别历时6小时50分钟和6小时52分钟,较既有线小时。
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新的《考核办法》重点完善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的内涵,多角度构建年度与任期相结合的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二是进一步健全对标考核机制,强化国际对标行业对标应用。三是坚持深化分类考核和差异化考核,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和考核指标要求。四是进一步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强化“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完善考核奖励和任期精神激励等措施,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基本要求,总结凝练长期以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践成果,分五章、35条,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制、应急准备、现场应急救援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提出了规范和要求。
今年4月起,福建省将分阶段对粮食及其制品、畜产品及其制品、禽产品及其制品等11大类食品以及涉及的相关具体生产经营主体实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
2018年6月,福建省“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上线月,福建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食品药品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深化“餐桌污染”治理,推进“一品一码”追溯体系建设。 所谓的“一品一码”,指的是同一品种批次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依规定的追溯编码规则,赋予唯一的识别追溯码。“一品一码”可以让食品的来龙去脉有了完整的记载,可更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出现食品安全质量与安全问题,均可通过‘一品一码’追溯到相关的生产、加工、销售者。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将于今年4月16日起施行。对群众关注的机关经费管理和“三公”经费使用,办法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机关运行实物定额、服务标准及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定额、开支标准;规定机关运行经费应纳入预算管理,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严控“三公”经费的规模和比例;建立完整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通过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对于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明确了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并对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的制定、机关资产的使用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建立完整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和配置标准,加强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管理。为有实际效果的减少公车运行的成本,办法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运行的成本单车核算。
为保证企业登记事项真实,有效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企业注册登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全省实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重庆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规划建设、机构设立、扶持发展、服务运营及其监督管理将适用本办法。办法提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机构发展纳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扶持发展政策,保障经费投入。
对于养老机构的规划,办法提出,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养老服务标准规范相对集中、配套建设相应的养老机构。配套建设的养老机构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办法还提出,养老机构因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及其监护人、代理人。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应当明确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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