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株洲海关2019年-2022年度惠企政策

  时间: 2024-07-08 01: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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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9年1月1日起,海关运用信息化技术,对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转关申报单或者汽车载货清单电子数据来进行审核、放行、核销,无需收取纸质单证、签发纸质关封、签注相关监管簿,实现全流程无纸化管理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的公告)

  自2019年1月1日起,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预录入时,选择“自报自缴”后,无需再录入“料件首次进口日期”,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自2019年4月1日起,海关总署正式启用出境加工账册,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出境加工账册设立等各项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号(关于实施中国-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18年10月,中国与日本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日本国海关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安排》。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日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企业”),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日本海关认可中国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为中国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日本的AEO企业。二、中日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在开展风险评估以减少查验和监管时,最大限度地考虑对方AEO企业的资质;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在最大限度上进行快速处置;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联络,以解决AEO企业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主要基础设施从贸易中断恢复后,最大限度上为AEO企业的货物提供快速通关。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关于全面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的公告)

  自2019年5月20日起,全面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自行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版式化原产地证书,打印证书种类详见附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87号(关于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自2019年5月16日起,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的便利化措施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93号(关于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海关核销联的公告)

  自2019年6月1日起 ,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并加盖企业公章。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01号(关于实施中国-白俄罗斯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

  2019年4月,中国与白俄罗斯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白俄罗斯共和国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19年7月24日起正式实施。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白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企业”),为双方AEO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白俄罗斯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白俄罗斯海关“第三类AEO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二、中白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减少单证审核;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对需要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即时沟通,以解决AEO企业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实施快速通关,包括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06号(关于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启用电子印章的公告)

  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全面启用各级海关行政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等电子印章。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2号(关于简单案件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自2019年12月1日起,以下简单案件适用理程序:(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做处理的;(二)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做到合理审查,或者因为工作疏忽致使发生《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三)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做处理的;(四)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的;(五)旅检渠道查获走私货物、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六)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或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人民币3万元以下。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2号(关于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公告)

  自2019年12月20日起,申请人进口以下商品样品(一)通过装运前检验等方式完成安全质量预评估的进口商品,即持有装运前质量安全预评估证明的商品;(二)拟进口商品的样品,即企业批量进口货物之前,提前进口少量用于法定检验目的的相同商品。可向拟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申请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

  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海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一、“审批改为备案”2项对登记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二、“实行告知承诺”1项对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实施“实行告知承诺”改革。三、“优化审批服务”12项在全国范围内,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别判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食品、饮用水)核发”“免税商店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态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

  海关总署 交通运输部 国家移民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197号(关于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主要申报业务的公告)

  自2019年12月16日起,进出口货物申报、舱单申报和运输工具申报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其他申报通道仅作为应急保障使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3号(关于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公告)

  一、自公告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二、公告之日前已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且有效期在2019年12月1日以后的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无需换领注册登记证书,不影响企业办理相关海关业务。三、2019年11月30日以前有效期超期的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再次开展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6号(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改革的公告)

  自2020年1月1日起,一、进口收货人或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也可通过“掌上海关”APP开展非涉证、非涉检、非涉税情况下的概要申报。二、境内收发货人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实际进境的货物均可采用“两步申报”。三、推广“两步申报”改革同时保留现有申报模式,企业可自行选择一种模式进行申报。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

  自2020年1月1日起,一、手册设立(变更)一次申报,取消备案资料库申报二、账册设立(变更)一次申报,取消商品归并关系申报三、外发加工一次申报,取消外发加工收发货记录四、深加工结转一次申报,取消事前申请和收发货记录五、余料结转一次申报,不再征收风险担保金六、内销征税一次申报,统一内销征税申报时限七、优化不作价设备监管,简化解除监管流程八、创新低值辅料监管,纳入保税料件统一管理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6号(关于不再验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告)

  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以及外商投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向海关办理注销手续时,海关不再验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自2020年1月17日起,海关业务现场不再打印滞报金票据,进口货物收货人缴纳进口货物滞报金后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互联网+海关”自行打印版式《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

  一、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另外的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要求办理。二、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复工日期的,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起征日顺延至上述复工日期。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1号(关于临时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期限和有关注册登记备案事宜的公告)

  一、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主管海关可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主管海关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二、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企业捐赠或被征用的保税货物,主管海关凭企业申请,在登记货物品名、数量、捐赠(征用)单位等基础信息后加快放行。三、对因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需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海关予以优先办理。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6号(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0号(关于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的公告)

  对已办理过3次延期、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复运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主管地海关可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的延期办理材料,办理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手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延期。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5号(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

  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关于扩大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范围的公告)

  自2020年5月11日起,在原有15种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基础上,增加输印尼和新加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以及输印度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8号(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0号(关于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自2020年10月15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与印度尼西亚实时传输《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电子数据。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号(关于实施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

  自2021年6月15日起,推广实施铁路快速通关(以下简称“快通”)业务模式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3号(关于与泰国、毛里求斯互认自助打印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自2021年7月1日起,增加输泰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1号(关于实施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4号(关于实施中国-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21年3月,中国与智利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智利共和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1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智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企业”),为双方AEO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智利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互认的AEO企业。二、中智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按照相关海关规定,通过减少单证审核和对进出口货物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加快通关速度;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快速通关。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0号(关于全面推广公司集团加工贸易监督管理模式的公告)

  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实现一份担保可以同时在全国海关用于多项税款担保业务。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备案且尚在有效期的保函、保单仍可按照原备案用途办理担保通关业务。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8号(关于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的公告)

  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事项和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3号(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根据相关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报关单位办理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执行。涉及报关单位备案的具体业务问题,公司能够咨询海关12360热线或所在地海关。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19年第14号公告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5号(关于实施中国-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19年10月,中国与巴西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西联邦共和国经济部联邦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巴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企业”),为双方AEO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巴西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互认的AEO企业。二、中巴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降低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由于安全警戒级别提高、边境关闭、自然灾害、危险突发事件或是其他重大事故等造成国际贸易中断,在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号(关于实施中国-乌拉圭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19年4月,中国与乌拉圭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国家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乌拉圭海关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2年1月26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乌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企业”),为双方AEO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乌拉圭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乌拉圭海关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二、中乌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降低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由于安全警戒级别提高、边境关闭、自然灾害、危险突发事件或是其他重大事故等造成国际贸易中断,在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6号(关于实施中国-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

  2019年7月,中国与阿联酋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2年2月14日起正式实施。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阿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阿联酋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阿联酋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二、中阿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法律法规,《协定》将于2022年3月18日起对马来西亚生效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同时增加马来西亚。二、《协定》项下输韩国、马来西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自《协定》对该成员方生效之日起实施,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6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缅甸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在中国和缅甸之间生效实施。

  海关总署关于增加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促进外贸保稳提质的通知署企发〔2022〕73号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海关信用管理职能作用,支持企业纾困解难,总署决定在原有管理措施基础上,向高级认证企业实施以下便利措施:一、优先实验室检测。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样品需送实验室检测情形,在实验室管理系统报验界面勾选“加急”选项,检测结束后第一时间出具相关检测报告。二、优化风险管理措施。逐步优化高级认证企业中低风险事项的风险管理措施。三、优化加工贸易监管。对适用加工贸易账册管理的高级认证企业,海关可结合实际确定是不是开展盘库核查及核查时海关抽盘商品价值比例。四、优化核查作业。对同一家高级认证企业,实施管理类核查作业叠加。五、优先安排口岸检查。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优先安排口岸检查作业。六、优先开展属地查检。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优先开展属地查检作业。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促进外贸保稳提质十条措施的通知署综发〔2022〕45号

  关于促进外贸保稳提质的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习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总署研究制定了以下十条措施。一是保障重点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循环畅通。扩大海运船只到长江内河运输船只的“联动接卸”监督管理模式,缓解上海及周边地区港口码头、公路交通接卸运输能力不够问题;认真做好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一体化布控查验模式扩大试点工作,加快长三角区域电子信息企业维持产业链运转关键物料的口岸通关速度。二是加快企业急需货物通关。在合乎条件的港口深入推动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优化工作流程,进一步提升通关效率。三是提高进出境物流效率。积极支持企业组织铁路“快速通关”业务,提高境内段铁路物流便利化水平。大力推广“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海关国际合作理念。继续务实推进与其他有意愿国家的海关磋商实施“关铁通”合作,提升中欧班列跨境运输便利化水平。逐步优化长三角等重点地区水路物流海关监督管理模式,支持扩大“离港确认”等模式试点范围,逐步的提升水路物流效率。四是保障进出境邮路畅通。为疏运受疫情影响积压的进出境邮件,根据邮政公司申请研究开通临时邮路,保障境内外用邮需求。五是完善新冠疫苗试剂快速通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新冠疫苗和检测试剂出入境保障措施,加快新冠疫苗和检测试剂审批,保障新冠疫苗和检测试剂快速通关。六是积极落实减税降费措施。服务我国企业出口货物在RCEP成员方顺利享受关税优惠,收集并协调解决影响企业享惠的具体问题,落实落细RCEP政策红利。七是保障进出口农食产品等商品有效供给。加快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备案。推进优质农食产品检疫准入。支持优异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复制推广进境动植物源性生物材料检疫监管措施。优化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要求和模式。设立进出口鲜活易腐农食产品查检绿色通道。保障农食产品安全供应港澳地区。八是支持中小微企业组织市场采购贸易。简化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小额小批量监管适用条件,扩大小额小批量出口检验检疫自动审单、快速签发电子底账的范围,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健康发展。九是推进进口关税配额通关无纸化。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快速推进关税配额联网核查系统建设,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联动,实现关税配额线上申请、自动核查核销和无纸化通关。十是强化统计监测分析和数据服务。持续跟踪全球主要经济体贸易份额、重要商品全球贸易规模及流向变化,积极开展对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进出口分析,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数据支持。提升海关统计在线查询系统性能,不停地改进革新面向社会公众的数字化统计服务方式。加强进出口数据发布和解读,为外贸稳增长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有力预期引导。

  为降低企业通关成本,自2017年9月起,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作为海关多元化税款担保方式之一在部分海关试点。为逐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公司集团财务公司担保。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公司集团财务公司担保,是指公司集团内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凭其集团财务公司出具的税款担保保函,向海关申请办理担保手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成员单位应按照银保监会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确定。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申请开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公司资质、经营事物的规模等材料。经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海关多元化税款担保业务。已经参与试点的公司集团财务公司视同已经审核同意,名单见附件。三、经审核同意的公司集团财务公司,可为其成员单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0号的要求出具全国通用的税款担保保函。四、公司集团财务公司拒不履行担保责任、不配合海关税收征管工作或偿付能力存疑的,海关可停止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业务。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9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明)试点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明)试点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9月29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以下统称配额证)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二、自试点之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本年度新批准的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配额签发电子配额证,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商务部对本年度新批准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签发电子配额证,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企业凭电子配额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调用配额证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来进行比对核查。三、自2022年11月1日起,商务部对本年度新批准的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及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等签发电子配额证,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企业凭电子配额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调用配额证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来进行比对核查。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外贸保稳提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总署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单项标准)予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

  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规范和统一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工作,为广大公司可以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海关总署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工作相关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4号(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涉税要素申报规范认定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2号(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有关事项的公告)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目录(2022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下同),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发37号文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9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自2023年1月2日起,成员方增加印度尼西亚。输印度尼西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132号(关于全方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以下统称配额证)实施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3号(关于扩大公路跨境快速通关改革适合使用的范围的公告)

  为促进跨境公路运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启用公路舱单的基础上,跨境快速通关改革适合使用的范围扩大至长沙海关。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一、取消“已实施预防性消毒”申报项目。二、实际进境货物的“启运日期”涉及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管理的,不再必须填报“启运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信办法》),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水泥检验实施采信管理。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7号(关于开展属地查检业务管理系统及检验检疫证单“云签发”模式试运行的公告)

  自2023年4月10日起,在全国海关启动属地查检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查检系统)和出口检验检疫证书“云签发”模式(以下简称“云签发”)试运行工作。

  长沙海关关于印发《长沙海关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农产品出口十八项措施》的通知

  助力乡村振兴,充分的发挥我省特色农业产业优势,促进农产品扩大出口,培育新的外贸增长点

  企业在办理上市、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业务时,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管理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信用状况证明的,可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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