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税收优惠汇集(20241113)
- 时间: 2024-12-18 08: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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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2)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印发)的初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是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
2.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3.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2)制种公司可以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自产农产品初加工后属于列举的初级农业产品范围:免征增值税;销售外购农产品、外购农产品加工后销售征收增值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初级农产品范围适用9%,不属于列举的范围适用13%税率。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粮食企业: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3.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4.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四)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有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按收购发票计算抵扣:开具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按销售发票计算抵扣: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业生产者个人自开数电发票:自产自销农产品手机上可以代开自产农产品发票。
3.按3%专票计算抵扣: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专票: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1%,不可以抵9%(或10%)。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批发、零售开具的免税发票不能计算抵扣。
6.1%加计抵扣:纳税人购进用来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加计抵扣时间:领用农产品时加计。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来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来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来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远洋捕捞。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明显的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来加工而显著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公司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不是满足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公司可以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3.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能够轻松的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2.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销售的是外购的农产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对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别的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别的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指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采用一定的进项税额核定办法来进行抵扣。本文以安徽为例对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进行梳理。
我国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酒及酒精、乳及乳制品、植物油加工行业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2013年9月1日起,相关权限下放至省一级。以安徽为例,到目前为止,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试点行业包括: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蚕丝绸、宣纸、生物质燃料、年糕加工等行业、中药材商品交易、羽绒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淀粉、肠衣(含肝素钠)、竹地板、竹胶板。详见下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事项的公告
目前大部分地区使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成本法在逐步被淘汰。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根据主要用途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核定方法如下: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注: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下同。目的是为了体现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使得最终产品销项计算税率和它的原料的进项计算税率相一致。
案例一:某公司2019年5月1日—5月31日销售10000吨巴士杀菌羊乳,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乳单耗数量为1.06,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核定的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0000吨×1.06×0.4×9%/(1+9%)=350.09万元。
【提示】如果此例换成生产出的产品是酸奶等13%税率的货物,则公式中的扣除率为13%。
依据: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案例二:某酒厂(一般纳税人)外购粮食生产销售白酒,采用成本法核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粮食耗用率为80%。2019年6月,企业主营业务成本为150万元。假设不考虑别的副产品。
解:当期允许抵扣粮食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150*0.8*0.13/1.13=13.81万元
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了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无论是不是用于试点行业生产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因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别的产品的,可采取《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参照法”,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并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局提出申请。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比如2018年5月1日起,纳入试点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按照该项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案例三: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2019年8月期初库存农产品200吨,期初平均买价0.21万元/吨;当月从农民手中购入农产品400吨,每吨含税价格0.24万元,入库前发生整理费用1万元;因企业生产能力下降,当月直接销售外购农产品26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40万元
(三)购进农产品用来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0%或9%)/(1+10%或9%)
注:购进用来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0%;用来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初级农产品的,扣除率为9%。
例:某植物油厂购入原木生产用于本厂机械设备(适用税率13%)的包装箱,2020年2月份耗用原木10立方米,平均购买单价7800元立方米,计算原木进项税额。
解:纳税人购进用来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増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x10%/(1+10%)=10x7800x10%÷(1+10%)=7090元。
案例四:M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原乳1000万元,采用核定扣除办法。
案例五:某纺织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购皮棉为原料生产棉纱,2019年5月8日,自某商贸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皮棉200吨,取得对方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80万元,税额2.4万元,款项尚未支付。该企业棉纱无期初库存,当月对外直接销售皮棉90吨,每吨含税售价4400元,假定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损耗率为5%。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思考:农产品核定扣除纳税人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农产品发票核定扣除,现金交易,无物流信息,过磅单,是不是能够补征增值税?
个人理解: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只能证明发票开具不合规,不能直接证明对外销售的业务不真实。核定扣除的目的是隔离虚开的进项税额,按销售数据反推进项税额。因此,虚开的进项税额不会造成核定扣除企业的偷税后果。缺少物流信息或过磅单只能作为存在虚开可能性的间接证据。如果出售的收益是真实的,企业有可能从其他渠道获取原材料,只要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企业就可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进行扣除。
虽然补缴税款与增值税进项税额无直接关系,但与企业所得税有关。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取得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依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当作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别的资料。其中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依规定提供有关的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农产品初加工和初级农产品名字看起来相似,但二者是存在一定差别,税收优惠范围也不一样。让我们大家一起来学习下吧~
纳税人销售合乎条件的农业产品能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印发),可以适用9%增值税税率的初级农业产品为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农产品初加工,指对农产品一次性的不涉及农产品内在成分改变的加工,符合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能够轻松的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明确,肉类初加工是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明确,肉类初加工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A公司主要是做肉制品加工销售业务,生牛屠宰后,一部分鲜牛肉直接作为冷鲜肉出售,另一部分鲜牛肉作为原料,调味腌制切片制成生牛排出售。
冷鲜肉和生牛排都属于肉类生制品,符合初级农产品的要求,可以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但是在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中,能够轻松的享受免税优惠的肉类初加工产品,不包括盐渍肉、腊肉、腌肉、熏肉等。
也就是说将鲜牛肉腌制成生牛排出售,因经过调味、浸渍等加工流程,未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正列举范围,对应收入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温馨提示:纳税人可以对照政策要求和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真实的情况,严格区分不同性质所得,对能够轻松的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项目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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