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纳税服务平台8个精选答疑(20241205)
- 时间: 2024-12-30 13: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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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为此,该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该动产买卖合同所有书立人均不缴纳印花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宁波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问题内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600万元,其不动产为之前购进取得,取得时购房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购入金额为4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6万元,在销售不动产时缴纳土增税(不考虑别的税费的情况下),其扣除项目金额应为400*(1+5%*年限)还是436*(1+5%*年限)/1.05?
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问题内容:我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度正常销售额28万元,本季度又售出一座不动产差额也是28万元,请问这两个28万元是不是能够分别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内的免税优惠?
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不是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能够轻松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答复内容:青岛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规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加欠税金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青岛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问题内容:目前市面上的房开项目大多净利率不高,项目预售阶段按照3%预缴,实际交付的时候按照9%开票清缴。
抵扣土地进项以后再抵扣留抵税额,经常会出现预售阶段预缴的增值税无法完全抵扣的情况。由此导致多交税金并压占资金。
现行税法规定又未明确规定此部分进项是否可退。各地税局针对此情况都不给申请退税,往往随着项目公司注销作废。还请总局针对此类情况明确该多缴无法抵扣的预缴增值税该怎么样处理,是不是能够申请退税,如果能申请退税是在哪个时点能申请。
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问题内容:我企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在税局办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备案,并取得办理回执。税局近期单方面取消我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备案,原因是我企业未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30天内办理(超期5天)。税局此行为违规:
1.我企业提交的材料并未虚假和修改,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资质。办理时税局并未对时间提出疑义(也能够理解是税局未谨慎审查),出具单一核算方式备案回执。
2.虽然我企业因财务专员对政策不熟悉(也能够理解为税局对政策宣传不到位),逾期办理。但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也符合国家对创投企业的扶持精神。
3.根据《2023年24号公告》: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做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我单位已取得核算方式备案,不属于未备案范围。文件也并未授权税局单方面取消。
4.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5.根据《征管法》,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并不必然导致丧失资格。反而更多税局认定为情节轻微,予以谅解。
综上,税局单方面取消我企业备案,不符合法治原则和实质原则,不利于征纳双方和谐,对我单位造成损害(我基金已对投资人披露),请予以解决。
感谢您的咨询!因您提交的问题,需进一步核实有关信息,恐受限于留言这一咨询形式,从而造成理解偏差,为此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问题内容:购入一处房产,经过装修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使用几年后又装修了一次,然后这两次装修费用是不是都要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依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做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的基本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问题内容: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政策”第二项“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第五款“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那么在公司合并中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不收增值税。那请问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比如采矿权、专利权、长期股权投资,因为也没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所以是否也不用缴纳增值税呢?若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呢?
您好,您的问题已通过电话形式回复。您咨询的实际问题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那么涉及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比如采矿权、专利权等是否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若需要缴纳,一般纳税人税率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销售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非货币性资产。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在线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因此,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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