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税务局十三项举措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 时间: 2024-07-12 14: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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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新疆尔自治区税务局研究制定13项举措,分类有序推动各类企业复工复产。
据新疆税务局相关负责的人介绍,十三项举措是该局为深入贯彻习在统筹推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相关部署,聚焦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优惠政策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要加力”要求,结合新疆实际出台的。详细的细节内容是:
一、强化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支持防护救治、物资供应、复工复产、鼓励公益捐赠等税收政策,同步抓好其他支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执行,充分的发挥政策叠加效应,缓解企业经营困难。对防疫物资生产、交通通信以及复工复产重点企业积极安排专门团队主动对接,采取网上线上、互动交流等方式,定点定向精准推送、了解涉税诉求,开展精准辅导,让企业知政策、会操作,应享快享税收优惠。
二、支持制造业企业复工复产。强化落实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降低增值税率及相关配套政策。对合乎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予以全额退还。
三、支持重点企业复产扩能。对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的涉及民生企业实施属地化清册式管理,开辟绿色通道,做到一企一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提供好个性化精准服务。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相关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全力支持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四、支持困难企业复工稳岗。关注劳动密集型产业企业缺工严重、稳岗压力大和重点群体就业难等突出矛盾,全面落实就业有关政策,助力企业稳岗就业。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五、鼓励重点群体自主创业。重点群体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支持农业春耕生产。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有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依法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作物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及灌溉、农技推广、农机作业、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支持受困行业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企业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合乎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八、助力帮扶中小企业。着重关注全区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四类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进一步巩固和拓展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成效,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时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合乎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申报缴纳公司所得税。
九、纾解个体工商户困难。2020年3月1日至5月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个体“双定户”疫情期间开业经营、但营业收入降幅达20%以上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APP等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减定额,并在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后补办相关手续。
十、有序推进稳外贸工作。疫情防控期间,为纳税人推出“非接触式”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退(免)税等业务。通过网上反馈的方式,及时将出口退(免)税涉税事项办理结果告知企业,企业确需开具纸质证明的,及时通过邮寄方式将办税结果予以送达。对纳税人首次申报的退(免)税业务、审核系统提示出口退(免)税业务存在重大风险、出口退(免)税调查评估等必须要实地核查的出口退(免)税业务,积极开展“容缺办理”,及时为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待疫情结束后,及时开展事后复核工作。
十一、着力满足复工复产企业办税需求。针对纳税人缴费人业务办理需求,制作通俗易懂的“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提示及业务操作指引,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引导非接触方式办理业务。成立专门服务团队,开展“非接触式”精准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答疑解惑、协助办理税费业务。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因防疫需要暂时关停的,设置兜底保障岗位,提供线下兜底服务,为复工复产纳税人缴费人办理业务。
十二、依法开展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如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既没办法办理纳税申报也没办法办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估、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十三、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宽严相济、审慎包容地开展好精准化风险应对和税务稽查。除重大风险防控需要外,暂不集中组织并且开展风险分析识别、暂不下发新的风险应对任务。深入推动“互联网+监管”,对确需应对任务采取案头分析、线上应对,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原则上对无重大风险纳税人和缴费人做到“免打扰”。坚决依法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为稳定经济运行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葛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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